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执行《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执行《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0 字体大小: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湘西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指导我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现将《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问题,请及时反馈州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联系人:彭龙南,联系电话:15907435749

附件:《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1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推广应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指导我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建筑节能技术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依据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2〕2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事先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通过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颁发《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材料、技术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颁发《备案登记证》的技术汇总为《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推广目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湘西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地区情况对纳入《推广目录》技术的工程应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推广目录技术,是指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经过本省的工程应用试点,证明其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四条  《推广目录》主要发布技术的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生产和研发单位名称、有效期。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广目录》的编制与发布,并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公告,《推广目录》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由湘西自治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邀请省建设厅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专家库专家和湘西自治州资深建筑专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取得《备案登记证》的建筑节能技术方可用于本州建设工程,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全并已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技术,否则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八条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组织开展技术的培训和宣传,维护技术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  《推广目录》申报范围:

(一)墙体、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绿色节能门窗、幕墙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三)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与设备;

(七)建筑物屋顶绿化、雨水收集系统的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技术与产品。

第十条《推广目录》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材料)和技术;

(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技术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取得当地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材料)生产许可及认证证明;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规模生产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须通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评审。

(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十一条《推广目录》申报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机构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规模、场地、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等);

(四)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五)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有效期内合格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七)经具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A信用等级和节能系统及材料型式检验报告检测能力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申报日前15日内)。属于湖南省其他市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技术可直接备案,州住建局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州内生产、研发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直接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州外生产、研发单位在取得《湖南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证明书》后,直接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即可。

(二)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察。符合要求的,组织不少于2名专家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并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四)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五)公示。通过评审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其评审结果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公示有异议的,由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核实。

(六)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列入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并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予以公告,在全州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推广目录》有效期限为2年,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应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公告机关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自动失效。当技术有重大变化而影响其性能时,必须及时重新申报。续期申请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换证申报表(见附件2);

(二)《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见附件3);

(三)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后,出具的合格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有效期内);

(四)上期备案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厂家授权委托书。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列入《推广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其生产、研发单位应积极完善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集、工程定额、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鼓励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计划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创建工程选用《推广目录》技术,并作为示范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推广目录》技术。

第十六条  各县市、湘西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形成闭合管理,推广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

第十七条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者,从《推广目录》中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已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凡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告机关予以注销,并在注销后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向社会公告:

(一)技术已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经应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生产、研发单位可进行申诉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在《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四)被应用单位投诉或业主投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进行核实,为不合格的;

(五)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动已影响到技术性能,未在重大变动后6个月内重新申报,仍在工程中继续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年度生产、质量及推广应用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七)因建筑节能技术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八)涂改、转让、出借《备案登记证》或制作虚假《备案登记证》的;

(九)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十)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必须严格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对设计的建筑节能技术进行把关,对技术未采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要求整改,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须采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但不得指定厂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的建筑节能技术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技术的品种、规格、外观、尺寸和《备案登记证》文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记录。所有建筑节能技术必须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登记情况查验和质量抽查、检测监督的管理。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经销单位每年现场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本省和本州发布的相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备案登记工作无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州住建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申报表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换证申报表

3.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

4.湖南省建筑节能材料、技术、工艺、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检测支撑机构检测相关能力要求



附件1

项目编号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

产品(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一、填写说明:1.“申报单位”是指生产、研发单位。省外生产、研发单位在湘西自治州地区已设立了销售代理机构的,二者联合申报。2.“申报产品情况”是指在湘西自治州地区生产、销售等情况。3.具备的质检手段”,指申报单位为保证产品质量配置的设备、人员和检测项目。4.“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地域范围、适用工程类型、适用工程部位、技术应用条件、施工技术要点;5.“主要应用技术条件”,包括:建筑结构条件、施工安装条件、环境条件等技术条件的要求;6.“已应用情况”,包括:已应用的工程类型、工程数量、建筑面积和应用地区、应用效果等内容。7.州内、州外技术均需填写《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提供资料:1.推广应用目录一式两份(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机构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3.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规模、场地、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等);4.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5.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有效期内合格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6.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7.经湖南省住建厅新技术推广中心下属的建筑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州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所供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经审阅后退还。

三、注意事项: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二份,A4纸张装订成册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推广技术内容

生产、研发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销售代理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网   址



技术名称



所属类别

1、技术   2、工艺   3、材料    4、设备

人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法人代表













质量负责人













联 系 人













申报技术情况

生产能力/上年实际产量



上年销售量及分布情况



投入市场的时间



生产原料及来源



产品参考价格



上年企业总产值/申报产品产值



生产能力/上年实际产量



申报产品万元产值利税(万元)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具备

的质

检手

检验项目

设备名称

型号

购买时间

























技术服务能力

职工总数



其中管理人员数量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高级名、中级名、初级

专职质量管理

人员数量



研究开发

人员数量



售后服务

网  点

售后服务人数

网点数量

网点分布情况







1.主要技术性能

2.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3.主要应用技术条件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推广应用分析

四、审批情况

1.已具备的推广应用条件

国家、行业、湖南省管理部门发布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

发布部门

标 准 号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证书》

名称及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导则名称



申报单位编制的应用技术文件

文件名称

(申报单位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号)

















2.已应用情况

3.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附件2

项目编号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换证

产品(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经销单位在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张装订成册):

(一)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换证申报表(见附件2);

(二)《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见附件3);

(三)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抽检后,出具的合格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有效期内);

(四)上期备案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厂家授权委托书。

所供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经审阅后退还,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注:建筑节能技术生产、经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建筑节能技术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产品(材料)

省级检测情况



产品(材料)

在我州检测情况



企业产品(材料)质量及售后

服务承诺



建筑节能与科技

科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建筑节能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推广目录技术应用质量监督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单位(章)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代理经销商(章)

名 称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地 址



产品(材料)名称



技术标准

规范编号



厂房地址

及变更情况



厂房面积



原备案登记编号

及有效期限



上一个备案年度在

州内承建的建筑节能工程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工程量、年度总产值等)



遵守市场秩序及

奖励和处罚情况



企业产品质量及

售后服务情况

(公章)

建筑节能与科技

科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建筑节能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至少提交2次用户记录和1次抽检记录。





附件4

湘西自治州建筑节能材料、技术、工艺、设备推广应用目录检测支撑机构检测相关能力要求

(推荐机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吉首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湖南千府高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一、具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资质;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A信用等级;

三、具备以下节能系统及材料型式检验报告检测能力:

(一)外墙内保温系统材料(1、有机板内保温系统-EPS/石墨EPS/XPS/PU ;2、无机板内保温系统-泡沫玻璃板、膨胀珍珠岩板;3、外墙内保温复合板系统--面板为无石棉硅酸钙板、纸面石膏板、无石棉纤维水泥板,保温芯材为EPS/石墨EPS/XPS/PU;4、保温免拆模板内保温系统);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1、保温装饰板系统①(芯材:阻燃型模塑聚苯板(石墨EPS));2保温装饰板系统②(芯材:聚氨酯(PU)板);3、保温装饰板系统③(芯材:岩棉条);4、保温装饰板系统④(芯材:发泡陶瓷板);5、薄抹灰保温板系统①(阻燃型模塑聚苯板(EPS/石墨EPS));6薄抹灰保温板系统②(聚氨酯(PU)板);7、无饰面复合板系统(岩棉条、网织增强岩棉板);8、保温防火复合板系统;9、幕墙用保温材料系统①(岩棉板)10、幕墙用保温材料系统②(玻璃棉板)11、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12、建筑用真空绝热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外墙自保温系统材料(1、装配式夹芯墙板自保温系统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3、陶粒增强泡沫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4、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自保温系统5、烧结自保温砌块自保温系统6、自保温复合砌块系统7、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

(三)保温免拆模板系统;

(四)屋面保温材料(XPS、泡沫玻璃板、岩棉);

(五)楼面保温材料;

(六)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入户门;

(七)建筑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项目名称



生产、研发单位名称



代理销售机构名称



生产研发单位地址



注册资金(万元)



《推广目录》编号



有效期



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生产、研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委托代理

企业

















型式检验报告

(抽检)

编   号







有效日期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记录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检时间

检测单位

结果































应用工程项目用户意见

应用工程项目名称

使用面积或数量

用户评价

质检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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