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的解读
一、编制背景
我省原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湘建监督〔2018〕163号)实施以来,运行情况良好,市场接受度高,对打击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文件已超过有效期,同时新版计价规范与原办法不配套,亟待修订重新发布。
二、编制过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下文简称“本办法”)修订前期,我们多次组织各市州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专家开会研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针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修改后于2021年07月07日在我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07月31日共收到相关意见9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又分别在8月20日、9月10日、10月15日组织开展专题会议,邀请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总站、相关专家等对各条款认真反复推敲,并于11月5日召开厅长办公会充分听取各相关处室意见。
三、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
(2)湖南省相关政策:《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
四、调整内容
1.调整第四条最高投标限价内容。
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5.1.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之规定,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内容进行调整。如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增加环境保护税等。
2.调整第六条重点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为了遏制投标人的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因评审标准具体取值已经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中进行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相关内容。